受益權得以支付報酬方式分割或轉讓予第三人,依固定利率折價方式發行或約定每期還本付息方式辦理,轉讓時需於受託機構辦理登記。
受益權規範:
1. 不得有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公開募集資金之行為,只得以私募方式進行。
2. 不得製作交付受益人證明其受益權之任何書面文件,避免他人誤認為不動
產證券化條例所訂之受益證券。
3. 受讓人須為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4. 受讓人須符合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其人數不得逾三十五人。
5. 受益人得讓與及分割讓與其所持有之受益權。但分割讓與後之每一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權所表彰之價值不得低於新台幣壹佰萬元整,且受益人總數仍不得逾三十五人。